既然“两部一会”赋予了“不宜就读”(也就是合格不宜)之考生“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”的权利,为什么又会出现陷阱呢?
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、高校众多、其专业培养要求非常复杂,所以“两部一会”在赋予“不宜就读”之考生“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”的同时,也给予了高等学校可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“补充规定”的权利。
请看:“《指导意见》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。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,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,补充规定必须合法、合理,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,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,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。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。”
虽然“两部一会”也明确要求高等学校的“补充规定必须合法、合理,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”,以及对于“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”,“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。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,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。”但在现实的招生录取中,“两部一会”所赋予的“不宜就读”之内涵与初衷是一回事,学校如何进行“补充规定”又是一回事,可招生录取按……进行是不争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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