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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员体格标准

时间:2020-04-26 10:31

 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

 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
  (二)身体条件:

  1、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0厘米以上;

  2、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;

  3、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
  4、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;

  5、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能力正常。

  6、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,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。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,右下肢应当健全。

  7、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
  第十二条 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
  (一)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、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。

标签:驾驶证驾驶员第二章机动车体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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